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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靖江市公安局
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男子在家中嫖娼被处罚
一起来看:
靖江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公(中)行罚决字〔2023〕1065号
被处罚人李xx。
现查明:2023年6月24日晚23时许,叶xx在靖江市文兴路龙信御园x幢xx室李xx家中,以1200元的价格性交一次的价格向李xx卖淫。
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李xx的行为已构成嫖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靖江市公安局送达靖江市拘留所执行拘留。(自2023年8月4日至2023年8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江市公安局
二○二三年八月四日
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
是危害社会风气的“毒瘤”。
对群众的精神文明有着很坏的影响,
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极为不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嫖娼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广大市民群众应自觉抵制,
远离这类违法犯罪活动!
大家如果发现这种情况,
请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共同携手积极营造和谐稳定、
健康文明的社会治安环境。
来源: 新靖江论坛;部分内容、图文及视频来自网络